2020-05-22
這幾天原藝名焦糖哥哥的焦糖陳嘉行,被原雇主MOMO親子台寄發存證信函,聲稱焦糖「 如於2017年12月26日桃園蘆竹、2019年2月15日於桃園市燈會,上台演出皆自稱是焦糖哥哥,唱跳MOMO親子台擁有的MOMO歡樂谷專輯歌曲 」,侵犯MOMO親子台的商標權及著作權。
我們先撇開後面的任何政治因素,事實上這個問題你我可能都會遇到,因為這其實涉及到離職後著作權的歸屬問題,尤其是創意工作者,在職期間的任何創作或是產出文字、圖像甚至商業模式著作權,甚至應該說著作財產權到底歸屬於誰呢?
著作權法是如何規定的?首先我們先從法條的角度來看,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:
看得頭痛沒關係,白話文就是: 除非你跟公司有簽約說著作財產權是你的,不然在任職期間你所產出的文字、圖像任何東西著作權是你的,但是著作財產權是公司的,只有公司擁有再利用的權利。 所以未來如果離職之後要再利用在舊公司時期的任何創作,都有可能侵害舊公司的著作財產權。是否聽起來有點不合理?但很遺憾這就是現行法律的規定,同時也就很容易踩到這個雷。
所以重點在於原藝名焦糖哥哥的焦糖陳嘉行所屬的經紀公司,是否有跟MOMO親子台有任何的合約,由MOMO親子台授權其原在任職期間的唱跳內容可用於其他場合, 否則的確是有侵害原雇主的著作財產權之虞 。
更簡單的解釋就是:
這個結論我直接引用智財權專家詹詹的結論第二點:
當然合不合理使用不是我們這些旁人說的算,最終還是看法官的判定為主。至於著作財產權得端看經紀公司與MOMO親子台之間的合約。
那我是外聘的內容創作者著作權又該如何認定?
前述講的是有僱傭關係的員工,由於現在很多自由工作者其實並未受雇於特定公司,如部落客、YouTuber、網紅及文字工作者,與公司之間是合約勞務關係並非受雇關係。這時候適用的並非著作權法第十一條,而是第十二條:
白話來說其實跟僱傭關係有點像:找你(部落客、YouTuber、網紅及文字工作者,a.k.a.受聘人)寫文章創作的公司沒跟你簽約,著作權跟著作財產權就是你(受聘人)的!
所以我們也常提醒客戶:千萬、務必、一定要跟部落客或網紅簽約,合約內就算要加錢,也務必要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,雖然法規裡有提到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,但財產權在受聘人手上,屆時有法律上面的糾紛還是麻煩,錢花下去卻無法作有效後續的利用實屬可惜。如果受聘人不願意放出著作財產權,出資人應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
在合約內跟受聘人明定利用範圍後,做內容行銷規劃時其成效才能相得益彰。而內容創作者也大可安心地進行創作,因為法律基本上已經直接保護你了。但是這樣的法規是否真能讓員工在就職期間安心地發揮本領?因為用盡所學所產出的任何內容,其財產權都歸公司所有,雖然公司也是有給付薪資給予員工換得這個財產權,雇用人也得好好思考所給付的薪資是否對得起受雇人的產出。
智慧局的商標組長劉蓁蓁在中央社所發佈的新聞中也已經先提到:
當然商標組長劉蓁蓁最後的結語,也跟我們前面提到的結論一樣,最終還是得看提出的證據以及法官的判斷為主。
(觀點文章呈現多元意見,不代表《數位時代》的立場。)
2020-05-22 08:43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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